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电力工业发展迅速,电力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发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已跃居世界第二位,缺电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电力工业有力地支持了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目前,电力行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过2万多亿,是整个国有资产总量的1/4。水电站项目作为电力能源体系中的重要环节,一直倍受关注。水电站大坝在为人类利用自然资源、改造自然环境、兴利除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在其创造巨大财富的同时,又具有潜在的重大安全风险。因此,采用现代安全管理的手段,保证水电项目建设施工中的安全,不仅关系到企业本身的生产安全和经济效益,更关系到大坝下游千百万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乃至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水电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存在的现实问题
伴随着国家体制改革和部门分工调整的深入,电力生产运行的安全监管基本处于受控状态,而水电工程建设的安全监管体制却处于职责部门不清、行业职能虚位的状态。根据有关法规条款规定,理论上水电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管,应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按照“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的规定分层次实施。
然而事实上,随着改革的深入,承担水电施工的核心企业——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已经由国务院国资委直接管辖,水利部门已经不再对水电施工实施行业安全监督管理,而国务院国资委的主要职能是对所辖企业的资产管理,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是对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的宏观监督,不具有水电施工安全生产的行业监管职能。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虽然具有电力行业的监管职能,但其重点在发电和电网运行方面,基本不具有对水电施工企业和施工区域日常性的行业安全监管的技术能力和手段。建设部作为国家建设行业的主管部门,对水电施工企业和施工区域的行业安全监管,目前尚未明确其直接管辖权;而由归属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只承担行业管理性质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职责,对水电建设工程的行业性现场安全监督工作实际上处于缺位状态。
在目前水电工程建设的生产安全监管体制尚不够完善的状态下,水电开发企业应采取一系列措施,提高生产安全的管控能力,约束承包商的安全行为。确保水电建设项目的安全运行。
加强水电建设项目业主安全监管的建议
一、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生产安全全面监管的责任
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实行“国家监察、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群众监督”的体制,虽然原则上可以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分明,但就具体领域、具体行业、具体企业而言,在安全管理的责任上,又存在着比较严重的定位不清、权限不明、推诿扯皮的弊病。在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国家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也处于转型调整的时期,等待政府监管职能的完全明确和到位,可能影响企业的发展进程。
承包商管理是风险预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要素。目前,国内很多大企业发生的生产事故,往往是由于承包商的管理水平较低,人员流动性大、素质参差不齐而导致的。而承包商一般从事的是建设项目,如果“以包代管”,很有可能给企业的生产留下巨大事故隐患。为此,应将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纳入企业的风险预控管理体系中,由业主承担起安全生产全面监管的责任,制定承包商的选定、管理及监督的工作计划,根本目的是分清企业和承包商间的职责,减少潜在的危害,确保企业和承包方员工的安全,并保证业主和承包商自身的财产不受损失。
企业应进一步充实总部和承包商的生产安全管理力量,加强对工程的协调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与监督,加强对系统内外施工队伍的管理;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具体情况,科学管理工程,进一步加大安全投入,确定合理的工程工期,正确处理好安全、进度、质量三者的关系;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适应工程建设需要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完善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安全。
二、加强企业组织体系建设,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能力
企业对水电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定位,应以完善预防管理和安全技术支持功能为重点,充实调整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和强化实体机构的技术管理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通过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技术支撑能力和决策支持机制,实现安全生产的风险预控。
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组织体系的设置,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包括:现实情况、职责策略、职能分配、人力资源、技术支持能力、监管成本、监管效率等方面。应以完善预防管理和安全技术支持功能为重点,充实调整现有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建设和强化实体机构的技术管理能力和决策支持能力。
企业可通过“安全管理部”承担企业法定日常安全生产监管职能,贯彻执行政府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并负责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协调与联络;同时建立“安全技术支持中心”,bc贷为企业重大经营发展问题和项目的安全预分析与决策支持,及以第二方地位实施管理体系传递与审核、项目及施工方安全生产绩效测量、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风险的辨识与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