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确保员工对存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害身体健康的工作具有拒绝权,保障员工在作业中的安全权益。本标准规定了员工在其处于或可能处于健康或身体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工作的权益及要求,适用于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矿山分厂所有员工。
二、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及广元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等。
三、 术语和定义
拒绝权:工作现场和条件不满足安全、健康、环境要求的情况下,有不接受被委派的作业任务的权利。
四、职责
1.安全领导小组负责人对员工拒绝管理工作的工作负责。
2.各工段负责人对本工段员工拒绝管理工作的实施负责。
五、管理内容与方法
1. 提高员工拒绝意识
1.1 安全领导小组及各工段应以多种方式宣传员工拒绝权知识,使员工了解拒绝的权利及条件,及时适当行使拒绝权。
1.2 当班兼职安全员可在安全交底时将拒绝条件及流程作出说明。
2. 拒绝权力与条件
2.1当进行某项工作任务之前,员工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工作环境、条件严重危害其健康或安全时,有权拒绝工作任务。特别是在下列情况下,员工应行使拒绝权:
(1)无现场安全交底;
(2)无安全防护措施;
(3)违章指挥施工;
(4)恶劣天气施工;
(5)现场作业方法与作业指导书(方案)不符;
(6)使用未经检验(检查)合格的工器具;
(7)受力工器具“以小代大”;
(8)乘坐酒后驾驶的车辆或酒后驾驶车辆。
3.员工行使拒绝权时的处理
3.1 员工认为现场存在人员伤害的可能性时,应立即向现场负责人或当班兼职安全员提出意见及建议;若现场负责人认同该意见和建议,则采取相应措施后,在确认安全条件下,受影响员工应返回工作。
3.2 现场负责人与拒绝工作的人员无法协调时:
3.2.1若现场负责人与拒绝工作的人员意见不同时,班组长域当班兼职安全员负责填写《员工拒绝情况处理表》提交工段,并由职能室负责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及相关技术人员协调处理。
(2) 若经安全领导小组协调处理无效时,提交公司安委会,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工会及相关部门处理。工会应督促相关部门将问题处理情况及时反馈至受影响员工。
(3)采取相应措施并确认安全的条件下,受影响员工应返回工作岗位。
3.3 员工按照拒绝管理工作标准行使拒绝权时不受惩罚和问责。
3.4 职能室应每年将员工行使拒绝权及调查情况向分厂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通报。
4.回顾
职能室应在每年的工作总结中对员工行使拒绝权的情况进行回顾。
5.记录保存
所有员工行使拒绝权的调查记录及书面登记记录由职能室至少保存2年。
六、 附则
1.本标准由公司工会归口管理并负责解释。
2.本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