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管理工作,提高公司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卫生水平,增强抵御重大恶性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车间(部门)的事故隐患整改治理项目。
三、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
四、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10、每月由生产管理部组织职能部门技术人员,对重大安全隐患排查一次。
11、对所排查的重大安全隐患,由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整改措施,由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12、公司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监控措施和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经公司同意,按规定组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编制事故隐患评估报告书,报政府有关部门。
六、整改责任
1、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车间(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车间(部门)主要负责人。
2、各级组织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车间,凡车间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主管部门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七、整改要求
1、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规定的时限内,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单位要填写《隐患整改明细表》,由安全主管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3、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其运行和操作使用,由公司生产副总下达停止运行通知。整改合格后向公司安全主管部门申请检验验收,检查验收合格的方可恢复运行。
八、整改资金的筹措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从安全专项费用中列支。
九、事故隐患的档案管理
整改责任单位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
十、本制度由生产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