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范围 已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竣工后、投用前,建设单位(申请人)需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未经消防设计备案的应首先补办消防设计备案手续。 二、申办程序 1.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建设单位(申请人)携带有关材料,向大队365消防服务中心申报竣工验收备案; 2.窗口工作人员查验后出具备案凭证,由申请人随机通过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程序随机抽查,并根据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出具《建设工程备案结果通知书》;被抽中为抽查对象的,建设单位还需提供下列所需材料。 三、所需资料 承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单位委托办理消防验收业务的证明。并携带以下材料(纸质文字材料统一使用A4纸打印):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2. 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消防产品检验报告、型式认可证书、消防产品委托检验报告); 3.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4. 自动消防设施检验报告(限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 5. 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 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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