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辖区食品集贸市场食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安定,规范市场交易秩序和行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交易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现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 市场开办方必须做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亮照经营。
二、 市场开办方为守法经营、食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市场出现重大违法经营行为,出现食品安全事故,管理部门将追究其责任,予以处罚或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者,按法律程序,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切实抓好食品安全工作,严把检验关,严格进货查验、索票索证、购销货台帐、信誉卡发放登记制度,不发生制假、售假和坑蒙、欺诈顾客的现象。
(一)市场主办方把好经营户准入关、市场商品准入关,市场经营户持证照率达100%以上。
(二)市场举办者应当做好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维护好市场的设施、设备和环境卫生,对市场内生产、加工和经营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进行检查、指导。
(三)市场举办者应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经营条件进行审查,建立进场经营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档案。
(四)市场举办者应当与进场经营者签订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证协议书,约定违法经营的责任,加强对进场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和管理。
(六)市场举办者及其管理人员应当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记录。检查和记录的内容有:
1、是否按规定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及经营内容与许可范围是否一致;
2、是否按规定办理营业执照及经营内容与核定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
3、相关经营人员是否按规定接受健康检查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4、入场销售者是否建立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帐,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落实进出货台账制度;
5、入场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是否建立产品销售台帐,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6、督促入场销售者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索要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等法定的证、照;
7、是否有其他违反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七)市场应指定一名负责人为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责任人,负责市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配备专职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和市场内的商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安全检查。
(八)市场应制定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管理和检查制度。制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1、对进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和经营条件审查制度;
2、对进场商品的检查和防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场管理制度;
3、日常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4、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规处理制度;
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九)市场举办者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进场经营者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对怀疑有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和卫生部门报告;对发现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应立即对该商品采取控制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必要时报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市场内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十)进场经营者按照规定需要向工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开展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其从业人员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并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培训。
(十一)销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定型包装食品及加工半成品的进场经营者均必须持有产品生产者的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及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结果报告单。
顾客需要了解产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限的,销售者必须保证能够提供。
(十二)经营食品,要设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经营定型包装食品的,所销售的食品包装、标识应当真实,符合食品标签、标识的卫生要求;经营散装食品,设置防尘罩,配备售货工具和分装食品袋。 (十三)市场禁止生产、加工和经营下列商品:
(一)没有QS、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食品;
(二)没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的食品;
(三)无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四)过期、失效、变质食品;
(五)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食品;
(六)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食品;
(七)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不合格食品;
(八)注水、未经检疫合格、伪造检疫标记的畜禽食品;
(九)销售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食品;
(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三、进一步完善食品集贸市场长效管理强化工作职责,促进市场长效管理工作深入开展,推动市场长效管理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一)市场开办单位应依法进行企业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具备合法有效的经营资格,市场内经营户必须领取营业执照及有关证、照方可经营。
(二)各市场主办单位必须加强对市场经营户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等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
(三)积极协助具有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工商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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