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遵守下列规定:
㈠、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㈡、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是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上述工作地点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㈢、在井口房、井筒和倾斜巷道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时,必须在工作地点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设施接受火星。
㈣、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只有在检查证明作业地点附近20m范围内巷道顶部和支护背板后无瓦斯积存时,方可进行作业(瓦斯员必须在现场随时检测,工作人员配戴便携式瓦检仪及报警矿灯)。
㈤、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完毕后,工作地点应再次用水喷洒,并应有专人在工作地点检查1次,发现异状,立即处理(安全员必须在场),相应焊接材料用毕必须及时打上地面,严禁在井下库存)。
㈥、煤层中未采用砌碹或喷桨封闭的主要硐室和主要进风大巷中,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